第575章 走,拜會神仙去(1 / 1)

第575章 走,拜會神仙去

「本官宣布,主審官和同審官合議,三十分鐘後正式宣判。公訴人,把公訴書和證物證詞呈上。

書記官,把記錄文書呈上。警員,把人犯暫時收押!」

袁鹹安和兩位同審官先退回後堂,一位書記官捧著公訴書等卷宗跟了進去。

六位人犯低著頭跪在地上,有的瑟瑟發抖,有的強做鎮靜,有的左搖右晃,有的低頭不語。

被十二位警員吆喝著拉了起來,左右一架,拖了出去。

左右兩邊的公訴席和旁觀席官員私下議論開了。

前廊記者們也在議論著,揣測待會主審官怎麽判。

旁邊坐著的家眷,有嗚嗚哭起來的,是人犯家眷。

有咬牙切齒咒罵的,是林家家眷。

前院兩百號人,三三兩兩聚在一起,低聲議論著,就像一池塘的蛤蟆在開會。

「師哥,你有經驗,你覺得這案子會怎麽判?」鄧記者輕聲問道。

「這案子案情不複雜,關鍵是影響很大。這六位人犯都是一時名士,在士林清流裡很有名望。」

「師哥,我怎麽聽說現在的清流,比糞坑還要臭不可聞。」

「嘻嘻,你算是悟到一點道理。從嘉靖末年開始,幾經大浪淘沙,朝堂裡剩下的真正清流,寥寥無幾,但絕不是公堂上這幾位自詡的清流。」

鄧記者不敢相信,「不是真正的清流?」

「那我問伱,什麽叫清流?」

鄧記者想了想答道:「師哥,按照小弟我的理解,清流應該是德行高潔負有名望的士大夫。」

「屁話,除了海青天寥寥數人之外,大明那有什麽德行高潔之輩?

現在這些自稱清流的人,隻是自詡清高,高談闊論卻一無是處。評議時政,熱衷黨爭,動不動就上疏言事,彈劾大臣。

好一點的隻是知直不知曲丶爭意氣而不爭是非的迂腐君子;清談務虛又好勝喜爭,重個人聲名,甚重於國家利益。

壞一點的是要求彆人廉潔奉公,自己卻多營私圖;指摘彆人誤事誤國,自己卻迂疏無通。更壞者如黃懷璧這樣的,滿口仁義道德,暗地裡小人行徑。」

鄧記者一愣。

想不到自己的師哥還是位憤青啊。

不過轉念一想,師哥說得不無道理啊。

從嘉靖末年,幾經黨爭,留在朝堂上的,要麽是讚同新政的,力行改革的。就算心裡不讚同,但是為了前途,捏著鼻子也勉強認了。

要麽是不讚同新政,但確實品行高德丶奉公廉潔,就算黨爭也行堂正之法。

還有部分就是如黃懷璧丶賈友山之類,此前黨爭不敢跳出來爭,隻想著讓彆人衝在前麵,自己躲在後麵享受勝利果實。

現在新政大行,他們這些所謂華翰清流逐漸邊緣化,於是失去話語權的他們就認為是言路閉塞;失去權柄的他們就認為是奸佞當道。

可是他們膽子和脾性又不敢跳出來大吵大鬨,隻好暗戳戳的在底下搞壞事。

想不到這次他們撞到鐵板,被朱翊鈞和張居正當了一回典型。

有了朱翊鈞指示,錦衣衛直接介入;有了張居正的發威,刑部丶順天府上下發力,很快把這案子查個底朝天。

朱翊鈞看完卷宗後,就把趙貞吉叫了去,讓他好好安排一下,把這件案子作為都察院分立為監察司法機構後,第一個典型案例。

於是有了今天這麽一出。

隻是這些內幕,萬記者丶鄧記者和大部分圍觀官民都不知道,隻有袁鹹安等少數幾位官員大致猜到了一二。

三十分鐘後,警員先把人犯押了進來,依舊跪倒在公堂上。

袁鹹安和兩位同審官從後堂轉出來,坐回到各自的桌案後。

咳嗽一聲,袁鹹安連拍驚堂木,啪啪聲響後,公堂又變得安靜。

大家都知道,主審官要宣判了。

這就要宣判了?

還要怎麽樣啊?

難不成還要給被告人犯請幾位訟師,進行無罪辯護?

朱翊鈞覺得做到這一步已經很不錯了,對於大明的司法製度已經是一個質的飛躍,就算拿到整個世界範圍,也是非常炸裂的。

不要看歐羅巴天天念什麽《羅馬法典》,他們真正的司法製度是伴隨著斷頭台和掛路燈出現的。

現在歐羅巴還在玩宗教裁判所,一直要等新教開動發明的鉛活字印刷機,把宗教裁判所黑得比煤炭還要黑。

然後新教徒輸掉了跟西班牙的軍事戰爭,卻打贏了宣傳戰,開始資產階級革命,號稱是人類燈塔的西方司法製度,這才在從封建貴族手裡爭奪權力的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

朱翊鈞卻開始讓大明絲滑地向司法獨立方向進化。

這就是皇權至上的某一方麵的好處,隻要擁有至高皇權的朱翊鈞想做,他就一定能做得到。

等眾人安靜下來,三位書記官站起來,大聲說道。

「全體起立!」

公堂上除了六位跪著的被告人犯之外,大家都起來,包括袁鹹安三人。

前廊坐著的記者和家眷等人也在警員的提醒下,全部站起來。

前院的人本來就站著,無所謂起不起立。

袁鹹安拿著一份文書,滿臉嚴肅地大聲念道。

「經本官與兩位同審官合議,現判定如下。」

他悄悄地看了看一張窄紙條,看看自己的判詞是不是與窄紙條有出入。

這張窄紙條這是郭乾悄悄塞給他的,說是來自西苑。

他今天宣讀的判詞,會成為大明司法製度的典範,被記錄在青史上,也會成為後輩們引援的範例。

所以他必須按照西苑擬定的典範例詞來說。

「林有才被毒殺一案,經京師警政廳偵辦結案,人證物證俱全。並經刑部中央檢法廳檢法覆核,以謀殺罪名提請公訴。

經法庭公訴人公開陳述,傳喚證人,當眾展示證詞證物並給予被告人犯充分暢述之機會

本官與同審官審議公訴方提交的所有證詞證物,以及被傳喚證人當堂證詞記錄,確認真實有效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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