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七章法律精神
石薇從福田院回來,見到蘇油桌上堆得高高的《宋刑統》,以及一邊比《宋刑統》還高的《疏注》,說道:“那麼可憐的女孩子,朝堂諸公就不能放過她?”
蘇油耐心地解釋道:“薇兒也太小瞧人了,放過她,那也得有法律依據。司馬王公爭持不下,禦史中丞滕甫仍要請求再推選官吏評議決定,禦史錢愷並奏請罷免許遵判大理的官職。陛下又下詔將案件送交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製誥錢公輔重行審定。”
“呂公等人的議論與介甫公一致,可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又持異議,於是官家又命大家共同討論,反複研究這一難案。”
“從案件管轄上看,該案經過了州府、三司、兩製、兩府等眾多司法機構和官員的大範圍反覆討論辯駁,恰恰體現了我朝在處理疑難案件時,體製上的完善與觀念上的重視。”
“人命至重,怎麼謹慎都不為過。至少到目前,大家討論具體問題的時候,在內容上都緊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法司等級逐級上升,完全是就事論事,這也恰恰體現了這些大家對於朝廷律法的尊重與遵守。”
“這說明了我朝法製,已經發展到了比較規範完善和係統的程度,這是大好事,這樣的討論,隻嫌少,不嫌多。”
說到這裡蘇油突然傻了,他想到了濮議。
自己熱切參與到這件事情的討論當中,和當年濮議中的司馬光,歐陽修等人有何區彆?
後人隻看到濮議時雙方形成朝爭,懈怠國事,隻認為是荒謬無稽的事情,殊不知在宋人眼裡,禮法之重,遠大於阿雲一案,熱烈討論爭執,比阿雲案還要理所當然。
想到這裡蘇油不由得啞然失笑,連濮議都開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來越像當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這些,但是俗話說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雲案中,難道就沒有可原之處?”
蘇油頓時醒悟,一下子跳了起來:“對呀!介甫公與君實公,在對律文明確規定的條文,關於阿雲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討論中,也都是從各自論爭的立場出發,未跳出就事論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後的精神!”
“其實在判案實踐中,將非盜殺類的‘謀殺已傷’適用自首,並將自首作為量刑時減輕刑罰的情節,這無疑符合自首製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謹慎用刑的司法精神的!”
“哈哈哈哈,薇兒真不愧栩衛仙卿,妙道天成,這是一語點醒夢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該怎麼寫了!”
當晚,蘇油起草了自己關於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雲這件案子,有無可減罪情節?很明顯,有的。
其次,司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對的?很明顯,對的。
而安石公的解釋,很明顯屬於曲解條令,當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馬公反對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來這麼大的爭議,原因就在於用現有法律條例來正確審判,對阿雲來說,明顯有失公允!
所以問題在哪裡?很明顯,問題的本質,在於目前的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裡?
首先是司馬公引用的“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明顯不適用於阿雲案!
韋大躺在那裡讓她殺,十幾刀都沒有殺死,不管是人的問題,還是凶器的問題,這說明因當事人在當時不存在殺人的行為能力!
其次,是“違律為婚”這條罪狀,犯罪主體不明確。
阿雲一介孤女,懵懂無知,這條罪狀真正的罪魁禍首,應該是替她訂婚的叔叔,而不該是阿雲自己!
就算是阿雲之前答應,反悔的目的也僅僅是“嫌其貌陋”,但是至少說明了當事人的態度,她對於這樁婚姻,是抵觸的!即使不能不作為“違律為婚”的犯罪主體,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體!這項罪名,不該油她來承擔,或者說,不該全部由她承擔!
第三,就是“謀殺已傷”後的自首是否符合減刑條件!
盜殺後自首,其所因之罪——盜竊罪,都能夠赦免,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阿雲這種情況,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得到結論。
阿雲案中,阿雲不願意與韋大成婚,尤其在這婚姻還是不合法的情況下,其犯罪動機,明顯輕於偷盜,其犯罪實施的結果,又是如此輕微。
因而縱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應該認為,阿雲的自首,相較於盜殺後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條件的!
這些其實都是法律條文的瑕疵,在阿雲案這個用現有律令不能維係公平的特例裡,該如何判決?
臣以為,這時候最重要的,是判決結果必須體現法律背後的精神,能夠維護和引領法律的權威和公正,而不能傷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麼?是保護所有人的法定權利,倡導公平,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是引導所有人從善棄惡的行為準則——無論如何,絕不是為懲治而懲治。
換個說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斷案依據明晰的時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時候,需要堅定執行。
但是在律例無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爭議的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根據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數人認為公允的判決。
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義,也是皇命可以乾預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誌,平時不應當乾預司法,隻有在這種時候,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因此請陛下維持大理寺根據現有法令的做出的判決,以維護皇宋法律的權威性,但是同時下達敕命,給阿雲減罪,兼顧判決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後定當根據此次案件,調整相關律令,明確其中的含糊之處,以使後來法司有所依憑,今後遇到此類案件,無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確判斷。
這封奏章完全符合蘇油的風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過了司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將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進行了區分和對立,以解決爭議問題。
看似與政治立場毫不相關的討論,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馬王蘇三人的不同。
這篇奏章,其實就是蘇油的政治立場的宣言,如果說司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激進派,他蘇油,則不依附任何一方,是溫和改良派!
四月,趙頊下詔,勉慰大理寺諸人堅持原則的同時,也手詔許遵,對其堅持維護法律精神的作為予以肯定。
宣布大理寺判決有效,但同時敕命給阿雲降罪二等,從絞刑減為編管。
要說蘇油這封奏章有什麼瑕疵瑕疵,就在於他說了這麼一大通,最後竟然莫名其妙地和趙頊站在了一起!
隱晦地指責王安石阿附聖意,其實他自己才是最大的阿附聖意好不好!
不過與王安石糾結在法律條文中尋找理由相比,蘇油的方式明顯高出一籌。
如今台諫本身關於這件案子就分作了兩派,加上唐鐵頭在台諫的巨大影響力,還有另一個台諫大佬司馬光,沒有從蘇油的奏章裡感覺到傷害,甚至隱隱覺得蘇油說出了自己的心聲,駁斥了王安石和許遵的荒謬無稽,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加上這奏章給皇帝的操作賦予了一個高大上的解釋。因此台諫這次竟然沒有發出一點聲音。
以理服人,大致便是如此了。
其實王安石本人也沒覺得這封奏章有什麼問題,因為蘇油最後提到了他內心深處的企圖——變法!
不過王雱就非常氣憤了,認定了蘇油是奸滑之輩,陷其父於不義被動,搶了皇帝的好印象,在家中摔棋砸碗,表示此仇不共戴天。
蘇油哪裡在意這個,直接上了第二份奏章,趁熱打鐵,要求將此案判決寫入宋刑統的《疏注》和皇帝的《敕編》,作為法律解釋確定下來。
蘇油還提議,在《疏注》中記錄下此次討論的來龍去脈,並且強調這是三司、兩製、兩府,台諫集體智慧的共同結晶,是大宋律法的可喜進步。
大佬們都覺得這個不居功自傲的小子很會來事兒,很謙虛,全不知蘇油這是為了防止後患采取的措施。
野史裡邊,司馬光後來當了宰相之後,可是將阿雲案翻案了的,說是多年以後,還將早已重新嫁人的阿雲重新抓起來斬了首。
蘇油雖然不信這個——一罪兩罰,在大宋法理上本身就是說不通的,司馬光作為保守派,既定條文的堅定擁躉,按理說不會如此行事。
但是既然有這個傳說,後患就不得不防。
一通稀泥好歹糊弄了過去。
然而事情又來了,有詔:“諸路帥臣、監司及兩製、知雜禦史已上,各舉武勇謀略三班使臣二人。”
在蘇油這裡想都不用想,如今他夾袋裡的武人多的是,不過因為都太年輕,所以他一個沒有推舉。
隻選了兩個與他關係一點都不密切的人——劉昌祚,高永能。
劉昌祚與蘇油有一麵之緣,其人氣雄貌偉,精通兵法,尤善騎射,有百步穿楊之能。
父親劉賀在定川之戰中犧牲,劉昌祚得以父勳被朝廷錄為右班殿直主,後遷為西路都巡檢,如今已經四十六了,正在族兄蘇頌的使遼團隊裡邊帶警衛連。
高永能蘇油更是見都沒有見過,此人都已經五十五了,還是種諤的手下,毫不知名。
種諤保衛綏州之戰,高永能帶軍六千為前鋒,五戰五勝,事後不但沒有得到一絲獎賞,還差點被陸轉運使砍頭。
種諤被編管的時候也跟著倒黴下獄,還是蘇油去信韓琦,一力保住的。
種諤就算再高傲,如今也終於老實了,或者說,對彆的文官不知道,但是對於種家幾兄弟都有大恩的蘇油,算是徹底服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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