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雲說明:“不僅是你小郭你,連醫生都有事。觸電死亡是可搶救的,而你們到達現場後,沒有經過搶救就宣布礦石已經死亡。這是瀆職或者無知瀆職。”觸電者在雙停情況下,有搶救半小時救回觸電者的病例。雙停指的是患者呼吸停止和心跳停止。觸電與其他很多意外有一些區彆的。比如缺氧,溺水等,搶救時間一般為黃金十分鐘,十分鐘後腦細胞開始死亡。觸電傷者有可能處於假死狀態,這種假死有心跳但摸不出來,有呼吸感覺不出來。
判斷觸電者是否假死需要一定的專業水準,所以按照行業標準,觸電者的急救必須持續一定時間。昨天小郭和醫生到場後,他們做錯了一件事,沒有搶救。醫生在檢查後宣布其已經死亡。這也許符合溺水等死亡標準,但不符合觸電搶救原則。
“啊?”貌似有聽說過。
“嗬嗬。”曹雲乾笑。
小郭苦笑站起來:“我必須回去自首。”
曹雲道:“彆急啊,如果你雇我,你就沒錯了。我要求不高,飯菜好一些,不要每天魚魚魚,我要吃肉。”釣魚愛好者不愛吃魚雖然不是絕對的定律,但是釣魚者有相當大比例不喜歡吃魚。
小郭:“可是……”
曹雲道:“法官說你有罪你才有罪,多大的事,反正十有八九救不活的……那是找你的?”
一名年輕女子向三人走來。小郭低聲道:“礦石的妹妹,她離島超過五年,不算本島人。下個月她要結婚,回娘家住一段時間。礦石的後事都是她一個人在操辦。”
每個國家法律不同,有些國家和地區有21年的說法,包括HK也有。你在某個島嶼上孤獨生活21年,這島就是你的。如果你在一個沒有人居住的房子內居住了21年,這房子就是你的。同樣,如礦石妹妹離開島五年,那礦石妹妹就不算本地居民。
沒想到礦妹是來找曹雲的:“曹律師你好。”
如果不是小郭說明曹雲一定會很驚訝,你怎麼認識我?礦妹在東唐念大學,在東唐就業,甚至準備在東唐結婚。東唐城裡有人認識自己,曹雲不會奇怪。人帥容易出名,這是個看臉的世界。
“你好。”曹雲把魚竿放地下和礦妹握手。
“曹律師,我想聘請你做我們全家的委托人。”礦妹直接說明了來意。
雖然礦石之死還沒有查明,但是這時候家屬是可以聘請律師收集證據,準備民訴。同時,這時候雇傭律師,律師有調查權,律師甚至可以幫助警方調查。最重要是諸如曹雲是礦妹的律師,如果找到不利礦石家屬索賠的證據,他不會交給警方。如果找到有利礦石家屬的索賠證據,他才會交給警方。
一般人沒有這樣的想法,通常是法院刑事判決之後,他們才會找律師,以法院判決為基準提出民訴賠償。
小聊之後曹雲得知礦妹原來是國際著名化妝品公司,東唐代理商公司的一名管理層人員。這家公司叫火星公司。火星很出名,不僅做化妝品,還做各種國際奢侈品的代理。能在這樣公司內擔任中層管理者,說明礦妹本身是很有能力的。
礦妹知道曹雲此人,不太清楚曹雲的情況。通過電話找人了解後確定曹雲是一名能力很強的年輕律師,同時也知道曹雲的收費標準。網友們因曹雲收費標準呢稱曹雲為曹百萬,曹雲自稱曹百萬完全是自嘲。
礦妹道:“我知道曹律師隻接風險委托,按照案子的難度來收費。不知道這個案子曹律師的看法是?”
曹雲道:“我實話和你說,你請我可能不符合你的利益。我分析一下,首先井下必須有責,最少也應該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故意殺人罪。以後者來說,賠償肯定是最高的,你哥是壯年,賠償金額也在最高峰處。但也不高。按照(高岩)法律規定,如果是城裡人,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城鎮人均年收入的20倍賠償,東唐去年是六萬,20倍是120萬。你哥在大宇島,這收入不高,20倍也就幾十萬吧。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有責任區分,你哥肯定要負一部分責任,能拿到的錢更少。”
曹雲道:“這種案子我不接,我不能打贏了官司還要雇主貼錢給我。我可以給你的建議是,目前案情不明朗,甚至上了法庭也存在變數。你們應該等案件刑事判決生效之後再做索賠決定。”
礦妹慢慢點頭,問:“曹律師,你的經驗非常豐富,以你客觀的態度來看,這案子到底是什麼性質?”
曹雲搖頭:“我對案件細節知道的不多。小郭所長雖然是我朋友,但是他們有嚴格規定,不能和外人透露正在偵破的案件。再者,小郭所長現在知道的也不多。”
礦妹有些無奈道:“好吧,謝謝曹律師,打擾你們,再見。”
“再見。”
一邊的葉瀾:“為什麼不和人家說真話?”
曹雲道:“她不是我的雇主,我沒必要交底。”
葉瀾問:“假設有人願意貼錢請你索賠呢?”
曹雲一愣:“那索賠的意義是什麼?”
“就是……我寧可貼錢,也要對方貼錢,魚死網破。”
曹雲無可救藥看葉瀾:“井下賠五十萬,礦妹自己貼五十萬,我拿走一百萬?神經病。”
葉瀾:“仇恨的力量是強大的。”
曹雲:“仇恨的力量並不愚蠢,如果有五十萬的仇恨,那不如直接放棄民事索賠,法官在井下在量刑上就會從嚴考慮。”
葉瀾恍然大悟:“對哦,還有放棄民事索賠。”
A殺了B,A為了活命,讓自己的家屬滿足B家屬的物資要求,B家屬因此開出原諒書或者是相關的證明。法官在最終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死者家屬的想法。同時在操作上也默認這一做法。
反過來,A有可能被判處死刑,有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B家屬為了複仇,就可以通過公訴人就是檢控官聲明,家屬放棄民事索賠,強烈要求判處A死刑。這也會影響到最終判決結果。
罪犯死緩或者死刑,有時候是由受害者家屬的態度來決定的。
有童鞋說,B可以不為A求情,在法庭判決之後,再提出民事索賠。這自然是可以的。但是民事索賠能獲得的金錢與諒解獲得金錢差距是巨大的。假設A家境一般,其個人資產也就幾萬塊,作為B最好選擇就是聲明放棄民事賠償,爭取一命換一命。
假設A是富豪,家屬甚至可以開出一千萬,兩千萬的諒解金。
那這算敲詐嗎?正常都不會出現敲詐的情況,因為這時候家屬沒請個律師來處理法律問題,那是腦袋有坑了。
敲詐:你給我一千萬,我就在諒解書上簽字。
非敲詐:九百萬就想我諒解你?
A家屬:一千萬。
B家屬:我在乎的不是錢,是態度,是誠意。
B家屬朋友:我看算了,人死不能複生。人家態度也很誠懇,放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B家屬:那好吧。
聲明:從道義角度來說,調侃受害者家屬絕對是錯誤的。這裡隻是說明下,敲詐和非敲詐之間的區彆。簡單說,你彆開價,你開價涉嫌敲詐。對方開價那是誠意夠不夠的問題。
……
和葉瀾一起旅遊挺快樂的,葉瀾沒有什麼小脾氣,有脾氣也拿曹雲沒辦法。葉瀾不喜歡釣魚,但是願意陪著曹雲一起釣魚。這不是主要的,主要是葉瀾能找釣魚的快樂,這點就很難得。
約妹子打籃球,妹子目的就是和你在一起,於是同意了。但是她隻享受和你在一起的快樂,並不享受籃球的快樂。葉瀾不喜歡釣魚,甚至不喜歡去海邊,因為時間一久皮膚會難受。但現在葉瀾已經習慣了,甚至主動約曹雲去釣魚。
這點讓曹雲挺難過的,曹雲知道葉瀾喜歡上釣魚,是因為陪同自己去做不喜歡做的事後,喜歡上釣魚。曹雲不喜歡這麼欠賬。他更希望葉瀾討厭釣魚,拒絕去釣魚,自己才能心安理得。
“看什麼?”葉瀾轉頭問。
“看你。”
葉瀾:“哪裡傻,說吧。”
曹雲:“你很好看。”
“……”葉瀾被這句話直接擊敗,曹雲從來沒這麼說過。開口要麼胡扯,要麼就是損自己。一時間葉瀾很難適應這個節奏。
葉瀾抓耳撓腮,構思下一句話時候,新的打擾人來了。井下的妻子。
麵對井下妻子的詢問,曹雲仍舊話隻說三分。曹雲告知井下妻子,井下麵臨三種情況。並不具體說明和解釋井下偏向哪種情況。這是律師中一個‘潛水規則’(娛樂圈的規則關我屁事,為什麼我就不能用這個詞?)。就算看起來是必勝的案子,也絕對不能向雇主打包票。任何向雇主打包票必贏的律師,都是山寨律師。如同江湖遊醫宣傳:藥到病除,幾天之內肯定痊愈。
井下妻子提出了聘請曹雲為井下律師的想法,對,是想法。她在猶豫,她沒有主見。兒女們的意思是,要為井下請好律師。井下妻子不知道曹雲是不是好律師,隻是因為曹雲是島上目前唯一的律師。井下的兒女顯然沒聽說過曹雲,他們表示不要在島上請律師,那種律師水平肯定有限。他們會從東唐找好律師。
麵對井下妻子的詢問,曹雲開出了三百萬的價格。假設井下無責,他要三百萬。假設井下過失致人死亡罪,他拿一百萬。假設井下被定為故意殺人罪,他分文不拿。
曹雲覺得自己報價很公道。井下家不缺三百萬。如果普通家庭,曹雲是不建議找自己的,同時也會推薦物美價廉的律師。曹雲承認自己很自私,他希望錢多活少,標準不能破,破了自己定的規則,那自己就沒有規則。
就井下案來看,過失致人死亡罪曹雲覺得是可以接受的。這罪名是三年到七年,情節較輕的話是三年以下。以客觀情況來看,井下即使被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也肯定會從輕處罰,因為那是他的家。再考慮到井下年紀情況,最終緩刑的可能極大。民訴來說,責任三七或者四六,按照賠償標準,也就十來萬。
相對來說要無責就非常困難,畢竟有客觀的證據在。在井下被砸玻璃後第二天,井下購買電貓。嚴格來說這已經涉嫌故意殺人。
井下妻子對錢敏感,更對罪名敏感。她敏銳感覺到曹雲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基礎去爭取無責,這點讓她非常不滿意。借口要和孩子再商議,和曹雲告辭離開了海邊。
雖然兩家都找了曹雲,但是兩家人都沒有聘請曹雲。
對此葉瀾很惋惜:“他們不知道你是東唐最好的律師……乾嘛這麼看我?”
曹雲看葉瀾:“第一次有人這麼誇我。我都不好意思承認。”
“承認什麼?”
“東唐最好的律師。”
葉瀾道:“我覺得你是呀。”
一個美女如此肯定的要求你接受你是最好的,這種感覺實在太膨脹了。不過可以結婚,但是不能談戀愛。所以曹雲轉移了話題:“我覺得井下情況不妙。”
葉瀾:“為什麼?”
曹雲道:“礦石家屬不著急是對的。井下相反,井下家屬還在磨蹭尋找更好的律師。檢控官都來了,已經說明了司法部門懷疑井下故意殺人。更有意思是九尾良子並沒有提出指控,隻開出刑拘通知書。大宇島又沒什麼好玩的,她竟然願意留這麼久。耐人尋味。”
葉瀾:“為什麼?”她喜歡配合曹雲,更多是她確實好奇,這是為什麼呢?
曹雲道:“一旦檢方提出指控。一要移交嫌疑犯到看守所,要送到鎮裡或者是城裡。二,警方會提醒家屬要找律師,如果家屬沒錢找律師,警方會幫助他們將會向法援求助。一旦提出指控,基本就定案了。”
指控通知書在高岩稱為逮捕通知書。作為嫌疑人,有可能收到警方有權開出的最輕拘傳到最重的刑拘通知書。刑拘是案件還在偵查期間,警察對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一種控製人身目田的手段。逮捕就是指控,逮捕通知書就會寫出指控的罪名。一旦出逮捕通知書基本上是要上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