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章 發展路線與《小王子》換稿
插畫師與嚴肅畫家,是兩個具有高度近似卻又本質並不相同的行業。
插畫師像是口水歌手,追求的是通俗易懂的下沉市場,至高的理想是成為一種流行的文化符號。
最掙錢的插畫師就是KAWS這樣走搞潮牌,做藝術玩具的職業路線。
每年各種聯名的輕奢商品全球賣個幾百萬件,每件賺幾十美元,純收入上億美元。
在購買KAWS聯名的人群中。
擁有著大量的非潮流藝術愛好者。
他們甚至都不知道什麽是潮流藝術。KAWS藝術符號內涵這種東西,更是十個裡有九個看不懂,隻是在宗教式的狂熱氛圍與社會流行環境的裹挾下,自然會帶來破圈效應。
本質上頂流的插畫師,會希望作品像筷子兄弟的《小蘋果》那樣洗腦。
從幼兒園的小朋友到廣場舞大媽,喜不喜歡都沒關係,反正你都能哼上兩句「你是我的小呀小蘋果」。
這行業最苦力的底層在網上賣廉價插畫。
中高層掙出版社丶遊戲公司和電影動畫發行商的錢。
而頂尖的大佬,掙的直接都是大眾流量的紅利。達到「世界人民都給我一塊錢,我就是大富豪」的目的。
嚴肅畫家則是在金色大廳中指揮古典交響樂的作曲家,追求的是能夠戰勝時間的雋永作品。
他們希望能夠開宗立派,用劃時代的藝術作品來征服美術史。
插畫的市場往下走,嚴肅畫廊的代理畫家的市場則是往上層走。
越掙錢,越高端,越容易曲高和寡。
你不需要要幾十億人都了解伱,不需要像插畫師一樣考慮任何雇主的意見,不需要繪畫出太多的作品。
隻需要做到唯一一件事——以卓越的藝術性去征服最有錢的那一小撮收藏家。
潮流藝術家搞潮牌的,沒人知道他的名字,就撲死了。
一位嚴肅的畫家,每年賣個幾千萬美元的畫,業內如雷貫耳,業外連聽說都沒聽說過,真的再正常不過。
文藝複興時期的大油畫家,往往從來隻會在乎大貴族和高級教士咋想的,他們本來就是上層權力的服務者。
大畫家通常銷量極低,單價極高。
能隻畫一張畫賣破記錄的一億美元,就要比賣出十張一千萬美元的作品的畫家更有逼格。均價千萬美元的畫家也要比賣出一百張一百萬美元的作品的畫家更有逼格。
安迪·沃荷當年能夠成為「神話」一樣的畫廊的心頭肉,就是因為這哥們作品巨多,賣的均價又比得上莫奈。
某些時候,兩種職業的區分會變的模糊,並且能夠互相轉化。
古典音樂裡也有「運動員進行曲」這樣在每個中小學生痛恨的跑操時間響起來的快要聽吐了的東西。
流行音樂鮑勃·迪倫也能拿諾貝爾文學獎。
但以擺在顧為經目前的發展路線選擇,
他明智的判斷,把偵探貓的身份和顧為經這個名字,在聚光燈下重疊在一起,並不是很有必要的選擇。
如果自己能在新加坡美術展上獲獎,順利成為曹軒老先生的門人弟子的話。
他就是妥妥的頂級「學院派」傳人,根正苗紅的嚴肅畫家出身。
他的未來的潛在受眾群體眼中,插畫家的身份真不一定就是加分項。
而且更重要的是——畫廊得知了消息之後,以後的代理合約中大概率是要求從自己的插畫生意中分錢的。
能提供的幫助卻不大。
彆的不說,
馬仕畫廊固然在收藏家群體中極有聲望,但服務群體不一樣,真不一定能從出版社手裡,搞到《小王子》這樣的優質合同。
「畫廊方承諾對藝術家進行包裝和推廣……並且具有排他性權利,代理地域區域包括全球範圍內所有國家及所有地區……」
顧為經閱讀著合約。
看到這種條款完全是預料之中,馬仕畫廊在這個行業乾了快一百年了,不可能有什麽明顯的漏洞留下來。
「什麽叫排他性權利?」顧為經問道。
「排他性,唯一性,隨便你怎麽說,簽約之後,你不能為其他畫廊工作,不能和其他畫廊進行聯合代理,不能投稿寄售。注意,是任何其他畫廊,醜話說前麵,你給自己家的書畫鋪供稿也是不被允許的。原則上你也不能參加其他任何畫廊所舉辦的美術展丶學術會以及藝術競賽。」
漢克斯聳聳肩,「不過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事先取得馬仕畫廊的書麵同意與授權。有門路正常去彆家蹭蹭曝光,我們並不太介意。」
「隻有畫廊麽?」
「隻有畫廊?除此之外,還有什麽呢……」漢克斯突然有些警惕的想了想,「私自上拍賣公司也不被允許的喔!具體細則合同背後有附錄。」
「你想當赫斯特,還有點遠呐。」他撇撇嘴半是開玩笑,半是警告。「你自己想偷偷開拍賣專場,也沒正經大拍行會承接的。」
關於拍賣的限製,是馬仕畫廊在08年之後,緊急補上的條約。
行業內原本畫家合同裡「獨家代理人」的說法,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往往都會且僅會限製畫家不得和競爭畫廊以及其他經銷商合作一項。
除畫廊外,無任何限製。
這是社會觀念裡,通常意義上認為的畫家把藝術品變現的唯一渠道。
掐住這個源頭就可以了。
慣例中,畫家是不能直接上拍賣公司,拍賣公司也不得繞過畫廊和一級經銷商與藝術家本人合作。
這是行業內通行的潛規則,沒有人會這麽做,壞規矩,也不符合行業的良性發展。
即使馬仕丶PACE丶高古軒這樣的頂尖畫廊。
合同內容也全都大差不差。
直到2008年,赫斯特繞過了當時他的代理畫廊高古軒,直接說服了蘇富比的高層,史無前例的搞了一場「沒有中間商賺差價」的拍賣會,大概賣了2億多英鎊的作品。
這一違背市場規矩的行為,幾乎震驚了整個美術屆。
業內對於赫斯特這事的評價毀譽參半,這場交易各種半真半假的幕後新聞的坊間留言也傳了十來年了,眾說紛雲。
有個很有市場的論點,認為這場拍賣會便是赫斯特與合作多年的高古軒宣布分手的重要導火索之一。
事件發生之後,馬仕畫廊就立刻在他的模板合同中,補充了相關的「反赫斯特」條款。
為什麽畫廊不合同裡輕飄飄的一句話,就把所有的藝術家未來的商業代言,IP周邊,乃至未來的潮流設計的商業所有權與所有可能的周邊權益都要走?
不是畫廊主心善。
而是因為現在不是中世紀,這又不是簽賣身契,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
這類泛用性的霸王條款,起訴到法院後會不會因為合同法裡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或者顯失公平這樣的緣由,被司法人員判定條款無效的風險也是不好說,不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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